规模羊场的技术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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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是科学养殖的关键,技术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羊场的生产水平。本文作者起草发布的无公害肉用山羊生产技术规程如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用山羊生产过程的产地环境、饲草、饲料、卫生消毒、防疫灭病、饲养管理、屠宰加工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徐州市范围及生态环境条件类似地区,其它地区亦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l516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l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18407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5028 无公害食品 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NY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5148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5149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N/5150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
NY/T5151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00年)
3、羊舍环境与工艺
3.1 羊舍选址应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规模场周围1Km 内无化工厂、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或其它畜牧场污染源。
3.2 圈舍设计有利于夏季通风,冬季保暖,夏秋季有利于灭蝇驱蚊,饲养区、办公区、生活区实现三分离。
3.3 羊舍温度、湿度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的需求,空气中有毒害气体含量符合GB/18407.3--2001要求。
3.4 规模羊场应设有消毒室、车辆消毒池、兽医室、隔离圈、粪便堆放区和粪便处理池,并防止废弃物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5 饲养区水、电配套,圈前、圈后设有下水管道,利于雨水和冲刷水排出。
3.6 圈舍保持相应高度,有足够的采光面积。
3.7 推荐小单元饲养和“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
3.8 饲养区不饲养其它畜禽。
4、饲草、饲料生产
4.1 人工种植牧草,以有机肥为主,标准氮肥施用量每667m2不突破30Kg,药物拌种时不使用呋喃丹、3911、1605 、甲基乙硫磷等残效期长的剧毒农药,牧草灭虫不使用甲胺磷、杀虫脒、乐果、1605等高残剧毒农药。
4.2 不在高盐碱、高金属含量田块种植牧草,不使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排放废水灌溉牧草。
4.3 推广舍饲养羊,牧草以刈割后铡短利用为主。
4.4 饲料原料应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臭味,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符合GB13078--1991的规定,制药工业副产品不作为饲料原料。
4.5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4.6 使用的全价料、预混料、浓缩料应具有省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4.7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
4.8 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所列的兽药。饲料、饮水中不添加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所列的药物。
4.9 不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规定的各类兽药的休药期规定。
4.10 推广植酸酶、益生素、中草药等绿色饲料添加剂,减少无机磷污染。
5、卫生消毒
5.1 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合理分工,责任到人,推行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5.2 圈舍每天清扫一次,清扫后的污物及废弃物及时运至贮粪池,运输途中尽量减少污物抛洒。
5.3 对羊粪等污物、废 弃物进行堆积发酵处理,熟化后作为有机肥使用,亦可制作沼气利用。
5.4 厕所与圈舍要有相应距离,看护犬应圈养,防止绦虫病传播。
5.5 蚊、蝇滋生季节应及时灭除,杀灭蚊蝇药物应防止污染草料,谨防中毒。
5.6 消毒剂宜选择对人、羊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无破坏、不在羊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5.7 消毒制度
5.7.1 环境消毒。羊舍周围每2-3周用2%氢氧化钠消毒或撒生石灰1次,场周围及场内污水池、排粪池、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门口、羊舍入口消毒池每周更换消毒液。
5.7.2 人员消毒。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要穿着消毒衣、紫外线消毒。控制外来人员,必须进入生产区时,应穿着消毒衣,紫外线消毒,穿着鞋套,并遵守场内防疫制度,按规定路线行走。
5.7.3 用具消毒。定期对料槽、水槽、料车、防疫,治疗、手术、配种器械进行消毒,可用0.1%新浩而灭或0.2%-0.5%过氧乙酸消毒,然后在密闭室内熏蒸消毒。金属性防疫、治疗、手术、配种器械在高温干燥箱或高压灭菌内消毒,橡胶制品在高压灭菌器内或紫外线消毒。
5.8 消毒方法。羊场道路、进入场区车辆、羊舍可选用一定浓度的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 新洁而灭喷雾消毒;手、工作服、胶靴用新洁而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类水溶液浸液消毒;羊舍入口、更衣室用紫外线照射消毒;圈舍周围、入口用生石灰喷撒消毒。
6、防疫灭病
6.1 羊群引种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羊场引进。引入后,单独放置,隔离观察15-30天,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进入饲养区。
6.2 免疫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要求,重点对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羊病进行监控,主要有口蹄疫、蓝舌病、绵羊痘、山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纳病、传染性脓疮皮炎、传染性眼炎、肠毒血症等。此外,破伤风、传染性胸膜肺炎、各型魏氏梭菌病亦应列入重点免疫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和周边地区 疫情,制订和调整免疫计划,定期、不定期进行免疫接种。
6.3 定期驱虫。每季度驱虫一次,每季秋季药浴1-2次。
6.4 疫病治疗。坚持无病早防,有病早治的原则,饲养人员应每天3次对羊群进行观察,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报告兽医,发现疫病及时治疗,疑似传染病立即隔离观察。
6.5 预防、诊断、治疗疾病所用兽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来自具有《兽药生产 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遵守规定用法、用量,遵守休药期时间,不使用禁止或淘汰的兽药。
6.6 羊群发生恶性传染病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采集病料送检,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为农业部规定的一类传染病时,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羊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并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羊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7、饲养管理
7.1 饲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肉羊饲养。场内兽医不得对外诊疗其它动物疫病,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消毒。
7.2 制订合理的饲养管理制度,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和考核,推行奖优罚劣制度。
7.3 根据饲养工艺合理组建羊群,做到公母分开,大小分开,强弱分开,育肥羊和繁殖羊分开,分别制订饲养标准和饲养制度,饲养密度适中。
7.4 定时定量,合理饲喂。中、大羊每天喂草3次,补充精料1次,自由饮水,饲喂过程中做到青干结合,精粗结合。生产羊群宜单独管理,专人负责。
7.5 每天打扫圈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等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羊群健康状态。
7.6 做好药浴、灭虱、断尾、修蹄、抓绒、刷拭、编号、哺乳、断乳、组群等日常管理工作。
7.7 认真做好以下各项记录:
7.7.1 羊群来源、特征、生产性能记录;
7.7.2 饲草、饲料来源、配方、添加物使用情况记录;
7.7.3 日常生产的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记录;
7.7.4 羊群出场销售记录;
7.7.5 繁殖羊群的档案、系谱记录;
7.7.6 免疫、用药、发病、治疗、转归记录;
7.7.7 各项记录每半年归档1次,保存期不少于2 年。
8、屠宰加工
8.1 宰前对活羊进行检疫,检疫出的病羊按规定进行处理。
8.2 屠宰场所符合卫生标准,设备齐全,设有污水处理和化粪设施,用水符合NY5028-2001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标准。
8.3 肉用山羊产品的消毒应符合GB/16569--1991的规定。板皮、胴体、内脏单独存放,胃肠内容物挂放到指定地点,不污染其它场地。
8.4 实施宰后检验,发现恶性传染病或寄生虫病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8.5 妥善保管肉品、脏器,防止腐败变质。晚上不露天存放,防止肉毒梭菌污染。天气炎热时,应冷藏或冷冻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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